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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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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诉张卫兵公安交通管理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行终字第9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平原南路。 法定代表人郭刚,男,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鹏坤,男,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行终字第9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公安交警支队大队,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平原南路。

法定代表人郭刚,男,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鹏坤,男,商丘市公安交警支队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辉,男,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卫兵

委托代理人郑明凡,男,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因公安交通管理处罚,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商睢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的委托代理人张鹏坤,被上诉人张卫兵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明凡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被上诉人张卫兵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卫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商睢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张卫兵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上诉人张卫兵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