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行终字第4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建叶。 委托代理人李成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金世纪广场北侧,机构代码00583763-5。 法定代表人曹月坤,局长。 委托代理人靳祥钰,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艳美,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第三人商丘市金邦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春,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建叶因被上诉人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4)商睢行初字第000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建叶之委托代理人李成德,被上诉人商丘市城乡规划局之委托代理人靳祥钰、薛艳美,一审第三人商丘市金邦置业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春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建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建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4)商睢行初字第00052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张建叶撤回对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张建叶撤回对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4)商睢行初字第00052号行政判决的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均由上诉人张建叶负担。 审 判 长 冯明 审 判 员 牛杰 代理审判员 宋冲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