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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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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兴光与郑州市物价局不予受理告知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196号 原告袁兴光,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薛阳。 被告郑州市物价局,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东方,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邵小黎,郑州市物价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196号

原告袁兴光,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薛阳。

被告郑州市物价局,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东方,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邵小黎,郑州市物价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中阳,郑州市物价局法律顾问。

原告袁兴光不服被告郑州市物价局不予受理告知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兴光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兴光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兴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兴光负担。

审判长  刘黎青

审判员  高 青

审判员  铁莹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