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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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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中伟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平行初字第119号 原告刘中伟,男,汉族,1973年9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叶方荣,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彦强,区长。 委托代理人边远,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平行初字第119号

原告刘中伟,男,汉族,1973年9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叶方荣,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彦强,区长。

委托代理人边远,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金娥,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中伟不服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11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3年12月23日,本案因法定事由中止审理。2015年8月18日,原告刘中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中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中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中伟承担。

审判长  邹耀东

审判员  赵 益

审判员  赵海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