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42号 原告刘进东,男,汉族,1940年2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小旦,女,汉族,1976年2月14日生。 法定代表人乔彦强,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方,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国伟,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琨,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室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东诉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及平新政征决(2015)03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中,原告刘进东与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刘进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进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进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刘进东承担。 审判长 赵新生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赵海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