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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进东诉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42号 原告刘进东,男,汉族,1940年2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小旦,女,汉族,1976年2月14日生。 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彦强,区长。 委托代理人边远,新华区人民政府法制室工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42号

原告刘进东,男,汉族,1940年2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小旦,女,汉族,1976年2月14日生。

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彦强,区长。

委托代理人边远,新华区人民政府法制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方,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国伟,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琨,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室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东诉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及平新政征决(2015)03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中,原告刘进东与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刘进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进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进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刘进东承担。

审判长  赵新生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赵海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