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17号
原告陈振江,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乔彦强,区长。
委托代理人边远,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董延召,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振江诉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5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5年7月30日,原告陈振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振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振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振江承担。
审判长 宋忠海
审判员 邹耀东
审判员 赵 益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