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44号 诉讼代表人王新建,系组长。 法定代表人李会良,县长。 委托代理孟宪明,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杜文周,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王文涛,男,汉族,5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山县下汤镇新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三组诉被告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政府1998年7月5日为第三人王文涛颁发的鲁集建(1998)字第082046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中,原告鲁山县下汤镇新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三组与第三人王文涛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鲁山县下汤镇新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三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鲁山县下汤镇新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三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山县下汤镇新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三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鲁山县下汤镇新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三组承担。 审判长 赵新生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赵海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