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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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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梅、王学珍不服武陟县财政局返还粮食直补款、恢复农民补贴一折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武行初字第00018号 原告:杨梅,女,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学珍,女,194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晓路,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陟县财政局,住所地武陟县和平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董战成,任局长职务

(2015)武行初字第00018号

原告:杨梅,女,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学珍,女,194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晓路,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陟县财政局,住所地武陟县和平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董战成,任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周小明,武陟县财政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平顺,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梅、王学珍因要求被告武陟县财政局返还粮食直补款、恢复农民补贴一折通,并要求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于2015年6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梅、原告王学珍的委托代理人李晓路,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小明、陈平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梅、王学珍,自2009年起,因要求被告给付粮食直补款多次找县乡领导及财政局要求恢复其农民补贴一折通,被告因将应付的款项支付给了种地户杨国利而未履行给付义务。

原告杨梅、王学珍诉称,1998年8月30日原告家承包村里的土地0.95亩,属家庭承包责任制承包的土地。2009年被告将原告家的粮食直补款扣押,数年来原告为此事多次找相关部门处理此事至今未得到圆满解决,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将扣押原告家的粮食直补款返还并恢复农民补贴一折通。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3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2015年5月7日陈堤村委会证明一份;2、杨彩堂活期存折一折通一份;3、交通费、电话费1070元;4、录音材料一份。

被告武陟县财政局辩称,两原告为非农业户口,常年居住在市内,有工作有收入,已享有城市社会保障,不是谢旗营陈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承包村内土地,不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格。两原告对土地承包权没有继承权,杨梅父亲杨彩堂是陈堤村的承包经营户,其2006年死亡后,承包经营权终止,其土地若发生争议,应由发包方出面解决,与原告无关。2009年,被告依据陈堤村委提供的粮食补贴调整名单,将杨彩堂的粮食直补款并入杨国利帐户,被告的行为没有过错。原告要求的赔偿费用,不是被告行为造成,与被告无因果关系,被告不予赔偿。因原告一直信访,其已领取了2015年之前的粮食直补款。望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武陟县财政局提供了以下证据:1、陈堤村民杨守彩、杨永富、王安祥和杨守平证明各一份;证明杨国利是杨彩堂的侄儿,2006年杨彩堂去世时,经人说和,杨彩堂安葬事宜,由杨国利承担,杨彩堂的遗产由杨国利继承,杨国利合法取得了杨彩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遗产继承权。2、2009年元月份,陈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粮食直补调整申请书一份;证明因杨国利合法取得了杨彩堂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耕种了0.95亩土地,根据杨国利的申请,村委通知乡财政所,将杨彩堂的原承包土地的粮食直补款打入杨国利的账户,说明被告将2009年以后的粮食直补款汇入杨国利的账户是由合法根据的。3、杨梅2015年7月9日出具的告知书一份、2015年1月16出具的收到条一份、2012年6月26日王学珍出具的收到条一份;证明2008-2015年原告在村委领取了粮食直补款,原告不该得的粮食直补款,被告及乡人民政府为安抚原告不缠访闹访,通过给陈堤村委做工作,让村委违心的不合理的给原告支付了粮食直补款,证明原告明知杨国利占有他家的农业承包地,原告王学珍2012年承认土地归集体所有,其不再拥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4、原告2012年在信访时提供谢旗营政府证明一份,农民粮食直补一折通复印件一份,证明2006-2008年9月21日粮食直补款都被原告所领。5、原告杨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是焦作市山阳区居民,不属于陈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6、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办公室文件,证明国家粮食补贴是直接支付给直接种粮的农民的,也就是谁种地谁就享受种粮补贴,不种地不能享受种粮补贴。证人杨守国、杨国利当庭作证,证明杨国利系原告杨梅父杨彩堂侄子,2006年杨彩堂病重和病故后,原告求人说和,杨国利对杨彩堂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取得了杨彩堂的遗产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经庭审质证,原告认为:对被告提供的第1组证据杨守彩的证明我在乡政府复印时没有按手印,现在有手印了,这个不真实;杨永富等人的证明都是一个人的笔体。被告提供的第2组证据、第3组证据是我们写的,对其他证据无异议。证明人提供的证明是不是受委托的,证明人出具的证据无效。村委会的证明合并土地承包粮食直补款是无效的,据我所知陈堤村到现在还没有对土地进行调整。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质证后认为:村委证明没有村委主任的签字,谁出具证明有异议,不合法,证明内容与本案无关,98年分的土地,01年没有进行调整,不能证明06年以后土地的状况。对农民土地一折通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08年以前已经领取了粮食直补款。对交通费票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这些票据不能证明原告用于告被告的费用,所以这些票据与本案无关系。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2015年5月7日陈堤村委证明及录音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其举证的杨彩堂活期存折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其举证的交通费、电话费票据,因其未说明具体的去向、额度和其本诉不能得到支持而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1中,除杨永富(杨永富又名杨守国)的证明外,其余证明材料因证人未出庭作证均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2,原告虽提出异议,但其异议无相关证据支持,故对被告此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3、4、5、6及证人证言,因原告无异议,且这些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王学珍系杨梅母亲,两人均系非农业户口,杨梅的父亲杨彩堂系谢旗营镇陈堤村村民。1998年8月,杨彩堂承包村里0.95亩土地,2006年杨彩堂因病死亡,由其侄子杨国利负责将其安葬。2008年之前的国家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均由原告通过杨彩堂的“农民补贴一折通”领取。因杨国利将杨彩堂的土地耕种,2009年元月21日,陈堤村委向镇财政所出具粮食直补调整申请,要求将杨彩堂侄子杨国利的土地3.7亩与杨彩堂的0.95亩合成一个户头,户主杨国利,财政所根据此申请将杨彩堂名下应得的补贴调整到杨国利名下,为此双方产生纠纷。自此之后,原告多次找相关部门和领导要求解决,为安抚原告,镇政府通过给陈堤村委做工作,由陈堤村委将2015年以前的农民补贴另行安排资金给原告予以解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