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安中行立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滑县城关镇张庄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滑县城关镇张庄村。 负责人仝山林,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滑县。 委托代理人张建开,男,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秀章,男,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忠,该县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勇,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滑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宏法,男,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滑县城关镇张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滑县城关镇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彦坡,男,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范希魁,男,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滑县城关镇张庄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张庄二组)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15)汤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滑县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的批准,征用张庄村部分耕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2003年8月21日,滑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庄村委会签订《征用补偿协议书》。2005年4月18日,滑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庄村委会签订《留地安置协议书》,协议书记载“留地位置在征地范围内,南邻交通局院北墙,西邻文明大道,北邻征用土地,东邻张庄村耕地。留地分配面积办法:留地面积,南北长200米,东西宽100米,面积30亩(含文明大道一边拓宽11米)。分配方法:该村两个村民小组,南北各100米,北100米为第一村民小组所有,南100米为张庄第二村民小组所有。”2013年3月14日,滑县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对《留地安置协议书》的内容予以确认和重申。2013年12月31日,滑县人民政府作出(2013)21号土地管理文件《关于城关镇张庄村留地安置用地的批复》,同意将留置用地作为张庄村社区建设项目用地,并同意张庄村委会办理用地手续。滑县人民政府根据张庄村委会的申请,于2014年7月14日给张庄村委会办理了土地初始登记,并颁发滑集用(2014)字第0018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张庄二组提供的证据材料2014年12月17日张庄村民委员会《推选村民小组长结果公告》(影印复印件)和选举现场照片2张显示,仝山林在2014年12月份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中换届选举中,于12月7日当选第二村民组组长。张庄村委会提供的证据材料2014年12月17日《关于张庄村二组村民组长选举的情况说明》、2015年2月16日《张庄村二组第二次选举情况说明》、2015年2月16日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原告小组长选举证明显示,张庄二组在2014年12月17日和2015年1月3日小组长选举中,因参选人数未达到选举法规定人数,选举无效,没有产生小组长。张庄二组提供的选举结果公告内容与张庄村委会提供的证据材料8、12、13证明内容相互矛盾。张庄二组提供的证据材料2014年12月23日会议记录显示,张庄二组村民李志魁、仝山林、张国印、柳树录召集本组村民户代表46人,对滑县人民政府给张庄村委会颁发滑集用(2014)字第0018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讨论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并推举仝山林、李志魁为全权代表。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张庄二组主张的本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被侵犯,应当经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并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推选出负责人提起行政诉讼。张庄二组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其提起行政诉讼应由经选举产生的村民小组组长(主要负责人)或者经推选的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本案中,张庄二组提供的仝山林当选小组长公告影印件和选举现场照片与张庄村委会提供的村委会和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原告小组长选举证明相矛盾,且滑县人民政府及张庄村委会对仝山林当选小组长不予认可,故对仝山林提供的仝山林当选小组长公告影印件和选举现场照片证据材料不予采信,仝山林不能作为张庄二组主要负责人提起行政诉讼,仝山林以张庄二组组长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张庄二组的起诉。原告推选的诉讼代表人本案不宜一并审查,可另行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滑县城关镇张庄村张庄二组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 上诉人张庄二组上诉称:2014年12月,二组选举仝山林为组长,村委会发布了公告。二组召开专门会议决定:对本案提起行政诉讼,推选仝山林、李志魁为推选的负责人参加诉讼。仝山林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合法当选的组长,也是经会议推选的负责人,不论以何种身份均能提起行政诉讼,即使不是组长,也应认定仝山林为推选的负责人。原审裁定仅以仝山林不具备组长身份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而未对仝山林是推选的负责人身份进行审查。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汤阴县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滑县人民政府辩称:县政府为张庄村委会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合法。仝山林作为张庄二组组长主体不合格,无权提起本案诉讼。仝山林要作为被推选的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应当提交合法的推选材料,而且可以被推选的诉讼代表人身份提起诉讼和参加诉讼。两种身份不能同时选择。原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张庄村委会辩称:张庄二组在2014年12月换届选举中到会人数达不到应到人数三分之二的法定标准,所选小组组长不予认可,仝山林不是二组组长。仝山林以小组组长名义起诉不合法。至于其诉讼代表人身份与本案无关。原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张庄二组认为仝山林为该组组长的证据不足,滑县政府及张庄村委会对其组长身份又不认可。原审裁定驳回张庄二组起诉,并无不当。张庄二组主张权利,也可以按照规定推选诉讼代表人另行提起诉讼。张庄二组上诉理由不足,其要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汤阴县法院继续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永清 审判员 阎丽杰 审判员 蔡 梅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