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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运合与安阳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安中行立终字第4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运合,男,1952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 上诉人王运合因诉安阳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5)安中行立终字第4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运合,男,1952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

上诉人王运合因诉安阳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行初字第24号行政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查明:王运合于2015年5月22日向原审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一、依法确认安阳县人民政府2015年5月19日作出《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土地作出确权判决。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行立他字第4号)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王运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人民法院也无权直接对土地作出确权判决。王运合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对王运合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王运合上诉称:安阳县人民政府故意拖延处理王运合的土地确权申请,却以王运合对信访事项不服已超过复查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规定。王运合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作出不予立案裁定错误。请求:一、撤销原审裁定;二、确认安阳县人民政府作出《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人民法院对土地作出确权判决;三、请求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运合的起诉直接立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行立他字第4号)的规定,王运合不服《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立案。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王运合与他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王运合请求人民法院对土地权属直接作出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故王运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永清

审判员  阎丽杰

审判员  袁武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