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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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淑辨、王予军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中原区三王庄片区村庄改造指挥部及第三人王小琴行政侵权赔偿一案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119号 原告方淑辨,女,汉族,1947年8月16日出生。 原告王予军,男,汉族,1973年7月19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鸿勋,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杰。 委托代理人李筱静,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119号

原告方淑辨,女,汉族,1947年8月16日出生。

原告王予军,男,汉族,1973年7月19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鸿勋,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杰。

委托代理人李筱静,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三王庄片区庄改造指挥部。

第三人李小琴。

原告方淑辨、王予军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中原区三王庄片区庄改造指挥部及第三人王小琴行政侵权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淑辨、王予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淑辨、王予军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淑辨、王予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淑辨、王予军负担。

审 判 长  张雪枝

审 判 员  李建锋

审 判 员  赵忠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高小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