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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陶有才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侵犯房产案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121号 原告陶有才,男,汉族,1935年5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军文,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区长。 委托代理人录振威,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121号

原告陶有才,男,汉族,1935年5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军文,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水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区长。

委托代理人录振威,郑州市水区丰产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原告陶有才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侵犯房产一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6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豫法行指字第215号行政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本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有才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陶有才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有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有才负担。

审 判 长  张雪枝

审 判 员  李建锋

审 判 员  赵忠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魏坤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