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121号
原告陶有才,男,汉族,1935年5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军文,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区长。
原告陶有才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侵犯房产一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6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豫法行指字第215号行政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本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有才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陶有才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有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有才负担。
审 判 长 张雪枝
审 判 员 李建锋
审 判 员 赵忠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魏坤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