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金行审字第10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宗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科高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余守志,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向本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认为存在重复征收,申请人经核实后于2015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非诉执行申请,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撤回非诉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任立栋
审 判 员 姚 丽
助理审判员 巩大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 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