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与武某某非诉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金行审字第10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区长。 委托代理人吴深磊、刘龙,该区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武某某,男,汉族。 申请人郑州市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金行审字第10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区长。

委托代理人吴深磊、刘龙,该区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某某,男,汉族。

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经过协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非诉执行申请,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撤回非诉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任立栋

审 判 员  姚 丽

助理审判员  巩大振

二〇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 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