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金行审字第10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区长。
委托代理人吴深磊、刘龙,该区政府工作人员。
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经过协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非诉执行申请,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撤回非诉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任立栋
审 判 员 姚 丽
助理审判员 巩大振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 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