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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与王某某非诉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金行审字第10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区长。 委托代理人吴深磊、刘龙,该区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康

河南省郑州市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金行审字第10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区长。

委托代理人吴深磊、刘龙,该区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康志琴,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金房征补(2013)1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举行听证,听取了双方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因郑州市金水路西延工程建设,需对项目规划涉及金水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实施征收,沙口路122号院3号楼的住宅房屋按照规划列入征收范围。2013年7月24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郑州市金水路西延工程金水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告》,张贴于被征收范围内居民小区院内,征求意见期限30日。在征收工作入户征求意见阶段,被执行人要求室内面积按照1.5倍补偿,并对安置地点、搬迁补助费、物业费补助等提出意见。2013年8月31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金水路西延工程金水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2013年9月1日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座谈会及论证会。2013年9月2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作出金房征决(2013)3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同日该房屋征收决定及《金水路西延工程金水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均张贴于被征收范围内小区院内,方案规定2013年9月10日至9月25日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家及兑付阶段。被执行人某某在沙口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有住宅房屋套,房屋所有权证号050*******,建筑面积57.56平方米。2013年9月2日征收部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发出《关于金水路西延工程金水区项目选择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通知》并附房屋评估机构名单,9月4日经公证选取河南天健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项目评估机构,9月8日,沙口路***号院*号楼房屋评估结果公示,王某某住宅房屋评估单价6316元,总价363549元。2013年9月9日,征收实施单位向王某某送达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因王某某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金房征补(2013)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被征收房屋坐落于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50*******,用途为住宅,门牌号为金水区沙口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建筑面积57.56平方米,该房屋由金水区人民政府予以征收。二、由征收部门按以下方式之一向被征收人履行房屋征收的补偿:(一)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河南天健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评估和《补偿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1、房屋价值补偿款472613.7元。2、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拒绝评估。3、住宅搬迁补助费,在校中、小学交通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合计10000元。4、临时安置补助费7200元。5、物业补助费2160元。(二)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为金水区沙口村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安置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额及被征收人应得的室内配套、装修、附属设施补偿费按照《补偿方案》结算。1、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拒绝评估。2、住宅搬迁补助费,在校中、小学交通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合计10000元。3、临时安置补助费21014.4元。4、物业补助费2160元。三、被征收人王建设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金水路西延工程南阳路街道办事处项目指挥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将金水区沙口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腾空。同时告知不服该决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和期限。因被执行人拒绝签收征收补偿决定,2014年12月17日在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见证下该决定书留置送达并张贴在被执行人住处。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2015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又送达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将其房屋腾空及办理补偿安置移交手续。

在听证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其未收到金房征补(2013)1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提出补偿标准低,过渡费不够租房,要求按建筑面积2倍安置周边现房。申请人提供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留置送达记录及现场照片,并提供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康苑居小区*号楼*单元*楼西北户*号面积81.96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作为被执行人的过渡用房,其他货币补偿安置费用均存于征收实施单位金水路西延工程南阳路街道办事处项目指挥部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为了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征收王某某的住宅房屋,所作出的金房征补(2013)1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征收决定中给予被执行人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案的选择权,补偿安置的其他内容也符合相关规定,并为其提供临时安置周转过渡用房,其他货币补偿安置的费用均存于实施单位银行账户,已充分保护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应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所称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有留置送达记录及现场照片,被执行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执行人要求按照建筑面积2倍安置周边现房等要求,不符合安置方案,且沙口路***号院*号楼其他住户均已按照安置方案签署协议并及时搬迁,被执行人的行为不仅影响市政工程建设,且对其他住户不公平,被执行人的该意见本院也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金房征补(2013)1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立栋

审 判 员  姚 丽

助理审判员  巩大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 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