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199号
原告张宸吁,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薛阳。
法定代表人杨东方,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邵小黎,郑州市物价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中阳,郑州市物价局法律顾问。
原告张宸吁不服被告郑州市物价局不予受理告知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宸吁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宸吁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宸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宸吁负担。
审判长 刘黎青
审判员 高 青
审判员 铁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