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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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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艳丽诉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淅行初字第2号 原告殷艳丽,女,汉族,生于1993年。 委托代理人魏铁华,律师,河南省淅川县德高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被告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淅川县灌河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穆建波,队长。 委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淅行初字第2号

原告殷艳丽,女,汉族,生于1993年。

委托代理人魏铁华,律师,河南省淅川县德高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被告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淅川县灌河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穆建波,队长。

委托代理人谢江宝,该交警大队民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中挺,该交警队民警,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艳丽诉被告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一案中,因原告殷艳丽与被告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达成和解。原告殷艳丽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