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吴成磊、靳小红诉淅川县交通运输管理局不服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淅行初字第40号 原告吴成磊,男,汉族,生于1986年。 原告靳小红,男,汉族,生于1968年。 被告淅川县交通运输管理局,住所地淅川县丹江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任连华,局长。 原告吴成磊、靳小红诉被告淅川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淅川

(2015)淅行初字第40号

原告吴成磊,男,汉族,生于1986年。

原告靳小红,男,汉族,生于1968年。

被告淅川县交通运输管理局,住所地淅川县丹江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任连华,局长。

原告吴成磊、靳小红诉被告淅川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淅川县交通运输管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成磊、靳小红与被告淅川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达成和解。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