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淅行初字第44号 原告北京市正通和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普通合伙),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15号3号楼420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建军,男,汉族,生于1960年10月。 委托代理人马振军,男,回族,生于1968年6月。 法定代表人孙起鹏,该县县长。 原告北京市正通和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诉被告西峡县人民政府,请求依法确认被告西峡县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正通和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