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淅行初字第32号 代表人侯荣献,组长。 被告上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集镇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兵,镇长。 被告上集镇镇直小学,住所地上集镇淅水集团附近。 法定代表人徐建丽,校长。 原告上集镇商圣社区东一组诉被告上集镇人民政府、上集镇镇直小学,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上集镇人民政府决定并实施的上集镇镇直小学租用原告13.89亩耕地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集镇商圣社区东一组与被告上集镇人民政府、上集镇镇直小学达成和解。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