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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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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振军诉镇平县二龙乡人民政府不服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淅行初字第67号 原告马振军,男,回族,农民,生于1968年。 被告镇平县二龙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为镇平县二龙街。 法定代表人刘智兴,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旭,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马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淅行初字第67号

原告马振军,男,回族,农民,生于1968年。

被告镇平县二龙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为镇平县二龙街。

法定代表人刘智兴,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旭,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马振军诉被告镇平县二龙乡人民政府,请求依法确认被告镇平县二龙乡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振军于2015年8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