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淅行初字第57号 原告马秀敏,男,回族,生于1977年。 委托代理人海国定,律师,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杨鹏程,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敏诉被告淅川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因被告淅川县公安局履行其法定职责对原告与侯新德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使其双方对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马秀敏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秀敏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秀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全世昌 审判员 白 淼 陪审员 时 雄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