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淅行初字第64号
原告马振军,男,回族,农民,生于1968年。
被告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为镇平县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董文友,该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原告马振军诉被告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请求依法确认被告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振军于2015年8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振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振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全世昌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