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县行初字第00018号 原告徐XX,男。 法定代表人封志杰,该局局长。 第三人芦XX,男,汉族,1964年8月29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裴山庙39号,身份证号411023196408291032。 原告徐XX诉被告许昌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芦XX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海国强 审判员 杨合庆 审判员 王军琦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