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许县行初字第60号 原告刘XX,男。 法定代表人赵庚辰,任县长。 法定代表人程伟功,任该局局长。 第三人闫XX,女。 第三人刘1X,男。 原告刘XX诉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许昌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闫XX、刘1X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海国强 审判员 杨合庆 审判员 吴文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