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许县行初字第00004号 原告钟XX,男。 委托代理人刘建超,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许昌县瑞贝卡大道东1127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任队长。 委托代理人田华,女,汉族,系该单位民警。 原告钟XX诉被告许昌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海国强 审判员 杨合庆 审判员 吴文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