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许县行初字第58号 法定代表人李江宾,任公司经理。 法定代表人赵庚辰,任县长。 被告许昌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程伟功,任该局局长。 第三人谢XX,男(系许昌县发达豆制品厂业主)。 第三人许昌县河街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振华,任乡长。 原告许昌江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许昌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谢XX、许昌县河街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许昌县发达豆制品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21日自愿撤回对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许昌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谢XX、许昌县河街乡人民政府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江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许昌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谢XX、许昌县河街乡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海国强 审判员 杨合庆 审判员 史丰英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