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县行初字第00012号 原告慕3X,男。 委托代理人朱XX,女。 法定代表人常江辉,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胡宏远,许昌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许昌县灵井镇大慕庄村委会,地址许昌县灵井镇大慕庄。 原告慕3X诉被告许昌县灵井镇政府、第三人许昌县灵井镇大慕庄村委会行政征收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慕3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