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许县行初字第00005号 原告徐XX,男。 委托代理人刘习海,襄阳市襄州区大禹法法律服务所。 法定代表人吴纪周,任所长。 委托代理人唐学平,许昌县路政管理所一大队指导员。 原告徐XX诉被告许昌县路政管理所公路交通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无理由均未到庭。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XX承担。 审判长 海国强 审判员 杨合庆 审判员 吴文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