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许县行初字第5号 原告姬XX,女。 委托代理人李海防,男,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刘俊杰,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军委,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XX,男。 委托代理人李1X,男。 原告姬XX诉被告许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第三人李XX工商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姬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保建 审判员 杨合庆 审判员 朱纪坤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