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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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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姬XX诉被告许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第三人李XX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许县行初字第5号 原告姬XX,女。 委托代理人李海防,男,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许昌市南环路83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杰,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军委,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许县行初字第5号

原告姬XX,女。

委托代理人李海防,男,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许昌市南环路83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杰,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军委,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XX,男。

委托代理人李1X,男。

原告姬XX诉被告许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第三人李XX工商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姬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保建

审判员  杨合庆

审判员  朱纪坤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