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许县行初字第1号 原告丁XX,女。 法定代表人赵庚辰,任县长。 原告丁XX诉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海国强 审 判 员 杨合庆 代理审判员 吴文佳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志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