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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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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XX诉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管理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许县行初字第1号 原告丁XX,女。 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庚辰,任县长。 原告丁XX诉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许县行初字第1号

原告丁XX,女。

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庚辰,任县长。

原告丁XX诉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海国强

审 判 员  杨合庆

代理审判员  吴文佳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志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