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县行初字第00002号 法定代表人刘延生,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庚贤,男,该公司顾问。 委托代理人付东安,男,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 法定代表人周新峰,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威,系该单位员工。 第三人张XX,男。 原告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XX不服工伤认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海国强 审判员 杨合庆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