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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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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付霞诉淅川县公安局、淅川县公安局香花派出所不服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淅行初字第31号 原告饶付霞,女,汉族,生于1969年。 被告淅川县公安局,住所地淅川县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杨鹏程,局长。 被告淅川县公安局香花派出所,住所地淅川县香花镇。 负责人赵鹏,所长。 原告饶付霞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淅行初字第31号

原告饶付霞,女,汉族,生于1969年。

被告淅川县公安局,住所地淅川县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杨鹏程,局长。

被告淅川县公安局香花派出所,住所地淅川县香花镇。

负责人赵鹏,所长。

原告饶付霞诉被告淅川县公安局、淅川县公安局香花派出所,请求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要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张建伟等人对原告饶付霞殴打致伤作出治安处罚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饶付霞因本人原因,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