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淅行初字第31号 原告饶付霞,女,汉族,生于1969年。 法定代表人杨鹏程,局长。 负责人赵鹏,所长。 原告饶付霞诉被告淅川县公安局、淅川县公安局香花派出所,请求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要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张建伟等人对原告饶付霞殴打致伤作出治安处罚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饶付霞因本人原因,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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