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淅行初字第43号 原告西峡县米坪镇野牛村下河组,住所地西峡县米坪镇野牛村下河组。 负责人金丰桃,组长。 被告西峡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峡县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孙起鹏,县长。 被告西峡县米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峡县米坪镇。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镇长。 原告西峡县米坪镇野牛村下河组诉被告西峡县人民政府、西峡县米坪镇人民政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西峡县人民政府、西峡县米坪镇人民政府支付土地补偿款、生活安置费等费用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峡县米坪镇野牛村下河组与被告西峡县人民政府、西峡县米坪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