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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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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成磊、靳小红诉淅川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不服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淅行初字第41号 原告吴成磊,男,汉族,生于1986年。 原告靳小红,男,汉族,生于1968年。 被告淅川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淅川县城关镇上九路。 法定代表人范恒海,局长。 原告吴成磊、靳小红诉被告淅川县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淅行初字第41号

原告吴成磊,男,汉族,生于1986年。

原告靳小红,男,汉族,生于1968年。

被告淅川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淅川县城关镇上九路。

法定代表人范恒海,局长。

原告吴成磊、靳小红诉被告淅川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淅川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成磊、靳小红与被告淅川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达成和解。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