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淅行初字第12号 原告吕秋丽,女,汉族,生于1962年。 委托代理人魏书霞,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法定代表人张淅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同曜,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第三人全文忠,男,汉族,生于1945年。 委托代理人周飞,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吕秋丽诉被告淅川县国土资源局,要求被告撤销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关于对吕秋丽申请的回复”文件,并要求被告淅川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吕秋丽请求处理宅基纠纷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秋丽与第三人全文忠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书。原告吕秋丽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不服土地行政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