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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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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正通和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诉淅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淅行初字第39号 原告北京市正通和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15号3号楼420室。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男,汉族,生于1960年10月20日,住河南省渑池县城关镇小寨街1号。 委托代理人马振军,男,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淅行初字第39号

原告北京市正通和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15号3号楼420室。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男,汉族,生于1960年10月20日,住河南省渑池县城关镇小寨街1号。

委托代理人马振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30日,住河南省西峡县丁河镇丁河村中街279号。

委托代理人索相金,男,汉族,生于1954年4月17日,住河南省西峡县城关镇高中路1号。

被告淅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淅川县丹江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宝柱,局长。

原告北京市正通和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诉被告淅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淅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正通和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与被告淅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达成和解。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