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淅行初字第76号
原告马振军,男,回族,农民,生于1968年6月。
法定代表人袁长安,该办事处负责人。
原告马振军诉被告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请求依法确认被告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振军于2015年8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振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振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全世昌
代理审判员 唐坤博
人民陪审员 时 雄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万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