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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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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工商处字(2014)第2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审查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4)社行审字第00149号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浩,任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彭红艳,女,现年56岁。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工商处字(2014)第2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2014)社行审字第00149号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浩,任局长。

申请执行人:彭红艳,女,现年56岁。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工商处字(2014)第2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工商处字(2014)第2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凯

代理审判员  葛帅良

人民陪审员  张保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保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