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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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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社土罚决字[2014]第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审查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社行审字第00004号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周其坤,任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社旗县桥头镇花厂。 法定代表人:张福林,任厂长。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社土罚决字(2014)第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

(2015)社行审字第00004号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周其坤,任局长。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桥头镇花厂。

法定代表人:张福林,任厂长。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国土资源局本院申请执行社土罚决字(2014)第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书中主文第1项无执行内容,本院不予执行。依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没收非法所得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该处罚决定书中主文第2项,本院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社旗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社土罚决字(2014)第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3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义

审 判 员  马 凯

代理审判员  葛帅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保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