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行初字第7号 原告周金环,女,汉族,1966年2月15日出生,住商水县固墙镇。 被告商水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秦中华,局长。 原告周金环诉被告商水县卫生局卫生行政管理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2月16日向被告商水县卫生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该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周金环的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金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金环负担。 审判长 王海水 审判员 靳艳菊 审判员 郭晶晶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