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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龙海公司诉商水县政府土地行政管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初字第18号 原告河南省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保平,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商水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职务:县长。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初字第18号

原告河南省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保平,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商水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郭忠堂,商水县政府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苏建东,商水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周口市耿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毅枫,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省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诉被告商水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向商水县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周口市耿氏实业有限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2014年5月19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河南省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诉称:2011年4月和2012年7月,原告分别与河南省粤港动漫玩具产业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建其10﹟、12﹟、6﹟、8﹟厂房,后又签订10﹟、12﹟补充协议。工程完工后至今,该公司尚欠工程款几百万元。后该公司将公司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周口市耿氏实业有限公司,而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河南省粤港动漫玩具产业有限公司原占用土地给周口市耿氏实业有限公司办理了商国用(2013)第0434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被告的颁证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商国用(2013)第0434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以已与第三人周口市耿氏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相应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