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行初字第10号 原告郭忠伟,男,汉族,1976年9月26日生,住商水县白寺镇。 被告商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杨学民,局长。 第三人郭德水,男,汉族,1947年7月15日生,住商水县白寺镇。 原告郭忠伟诉被告商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管理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告商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郭德水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015年3月31日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第三人郭德水的房屋产权证已被注销,本案已无再诉必要为由,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郭忠伟的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忠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忠伟负担。 审判长 王海水 审判员 靳艳菊 审判员 郭晶晶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