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行初字第11号 原告周金环,女,汉族,1966年2月15日出生,住商水县固墙镇。 委托代理人刘树娟,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水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秦中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会臣,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金环诉被告商水县卫生局不履行行政职责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向商水县卫生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5月19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金环因客观原因,认为本案已无继续审理必要,依法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金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金环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