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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志峰诉濮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濮行初字第25号 原告张志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广英,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宋洪斌,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宪武,该中心工作人员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濮行初字第25号

原告张志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广英,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宋洪斌,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宪武,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霞,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志峰要求被告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换发房屋所有权证,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己向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提交的资料不全,需重新向被告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