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中孚,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耀宇,男,舞钢市公安局尹集派出所所长。 第三人:何兰清,女,汉族,1961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 第三人:王凤兰,女,汉族,1961年5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 第三人:王磊,男,汉族,1983年3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杜玉飞诉被告舞钢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愿自行协调处理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玉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玉飞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祥 代理审判员 吴苏红 人民陪审员 王贯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曹迪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