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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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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玉飞诉被告舞钢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被告:舞钢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中孚,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谭绍欣,男,舞钢市公安局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耀宇,男,舞钢市公安局尹集派出所所长。 第三人:何兰清,女,汉族,1961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 第三人:王凤兰,女,

被告舞钢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中孚,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谭绍欣,男,舞钢市公安局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耀宇,男,舞钢市公安局尹集派出所所长。

第三人:何兰清,女,汉族,1961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

第三人:王凤兰,女,汉族,1961年5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

第三人:王磊,男,汉族,1983年3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杜玉飞诉被告舞钢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愿自行协调处理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玉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玉飞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祥

代理审判员  吴苏红

人民陪审员  王贯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曹迪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