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初字第2号
起诉人蔡桂琴。
起诉人尚强。
委托代理人蔡建华,系尚强之妻。
本院于2015年1月4日收到起诉人蔡桂琴、尚强诉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尚聚庆、蔡桂琴夫妇于1967年通过合法手续购得原驻马店镇人民街14号三间草房,并于同年12月1日领取了驻马店镇房地产管理处颁发的契纸为据。文化大革命期间,该证丢失,后发现房屋被占,多次到房管部门查询未果。2013年3月12日起诉人在泌阳县老家找到原房产手续,2013年7月30日从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查到该处房产于1980年被他人转卖,卖房人不是尚聚庆及其家人,而是非产权人汪法宽,房产办证过户转移时既没有通知尚聚庆夫妇,也未登报声明,仅凭当时驻马店镇红卫路居委会的一张同意契税的证明和汪法宽本人作证的证明为其办理了过户手续,造成该处房产被转移他人,致使其现在无法进行老城改造登记。请求:1、确认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未经尚聚庆、蔡桂琴夫妇同意私自将其私有财产过户给第三人属违法行为,要求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依法更正其违法行为,归还其房产;2、赔偿因其重复办证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蔡桂琴、尚强起诉的事项,是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对其起诉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蔡桂琴、尚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向军
审判员 林 沫
审判员 李永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