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社行审字第00049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庆,任主任。
被申请执行人:张松青,女,39岁,与刘国超系夫妻关系。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计生征决字(2014)第3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社计生征决字(2014)第324《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义
审 判 员 马 凯
代理审判员 葛帅良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保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