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社行审字第00032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任局长。
社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马永桂工商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了工商处字(2014)第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4月11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执行人未履行工商处字(2014)第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罚款10000元,滞纳金10000元,两项合计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工商处字(2014)第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10000元,滞纳金10000元,两项合计2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义
审 判 员 马 凯
代理审判员 葛帅良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保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