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铁行初字第2号 原告位连山,男,汉族。 被告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吴浩,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包小峰,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位连山诉被告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行政监督一案中,原告位连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位连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位连山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位连山负担。 审判长 李东奎 审判员 邓 焰 审判员 刘建梓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